臺灣期貨交易所 新聞稿
中華民國
105 年 1 月 18 日
新聞稿內容:期交所將於春節長假前,調高股價指數類契約、標的證券為
受益憑證之股票類契約、黃金類契約及匯率類契約保證金, 並預計於年後開始交易日之次日收盤後回調
考量今(105)年春節假期休市(2 月 4 日至 2 月 14 日)長達 11 日,參酌
國外主要交易所逢較長假期採行調高保證金之風控措施,尤以同樣於農曆 春節休市之香港等亞洲地區交易所亦採取相同措施,期交所援引過去四年 春節假期採行調高保證金之作法,將於 105 年春節假期,調高股價指數類 契約、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類契約、黃金類契約及匯率類契約保證 金,預計以 2 月 2 日之保證金為基礎調高約
10%(以臺指期貨而言,現行 原始保證金 83,000 元為例,將調高至 92,000 元,調幅約 10.8%),以強化 期貨市場之風險承受度,維護市場交易安全。
期交所預計於
105 年 2 月 2 日(調整生效日前一日)公告股價指數類契 約、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類契約、黃金類契約及匯率類契約保證金
調整後金額,實施期間為 105 年 2 月 3 日(春節前最後交易日)收盤後生效,
預計至 2 月 16 日交易時段結束後恢復為調整前 2 月 2 日之保證金,例如 臺指期貨原始保證金將自調高後之 92,000 元,調回調整前之 83,000 元, 屆時期交所將另行公告調整後金額。
另提醒交易人注意,105 年 2 月 3 日為期貨集中交易市場農曆春節前
最後交易日,2 月 4 日及
2 月 5 日無交易,僅辦理結算交割事宜。105 年 2 月第二週到期之小型臺指期貨暨臺指選擇權契約,其最後交易暨結算日因逢 2 月 10 日至 12 日無交易順延至 2 月 15 日;105 年 2 月到期之東證期貨
契約,原最後交易日 2 月 11 日適逢春節假期,最後交易日及最後結算日
提前為 2 月 3 日及 4
日,該契約到期未沖銷部位所需之保證金於 2 月 3 日
收盤後仍併同調高,並於 2 月 4 日最後結算交割作業完成後釋放。
交易人於 2
月 3 日收盤後之未沖銷部位應以調高後之原始保證金數額 計收,交易人應注意長假期間未沖銷部位之風險及帳戶權益數之變化;期
貨商對期貨交易人亦應加強注意並落實風險控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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